《左傳.僖公十年》:「春秋時晉獻公亡,大夫里克欲迎公子重耳,乃殺公子奚齊與卓,逼輔國大夫荀息自縊。(重耳之弟)夷吾即位,欲殺里克,乃遣使者告之曰: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里克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乃伏劍自縊而死。」。後人以「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指存心誣陷他人,總是可以找到藉口的。
如果判定有罪的是因為被人找到了定罪的說詞,那麼每個人對於有罪的定義可以五花八門,則如何躲得開有罪的控訴呢?現如今已是法治社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者不構成犯罪亦不得處罰,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應推定被告無罪。」,也就是說「一個人在未定罪之前,都是無辜的。」,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推定無罪,是否就能免於責難呢?其實法律之外還有社會的道德規範。比如說心裡想著要幹些什麼壞事但還沒有付諸實行,在法律上應是無罪推定的;可是從道德概念言,思想齷齪者即為有罪。如果有人被眾人發現思想齷齪了,恐怕引起眾人的口誅筆伐,發生所謂的網路霸凌,據說這比法律的制裁還要難受啊。這不免讓我想起《漢書‧王嘉傳》說的:「千人所指,無病而死。」。
如果已有齷齪的想法但始終沒有被人發現的,是否就能安枕呢?其實是否能安枕端看良心是否不安啦,如果作事對得起良心則鬼神不驚;可是如果昧於良心那或許是會做惡夢的。那麼良心是甚麼呢?有人說良心是天生自然的善心,也有人說良心是人之根本,一個人將來為善為惡,都是從心地根本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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