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日 星期六

習性與個性


古人難有燈光照明,日出而作、日沒而息,日久成習乃為一種習性;務農的民族為了農業生產,必然發明了農具、農法乃至於農民曆等,凡事也必以符合農用為重,這也是習性的一大來源;進入工商社會以後,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必然講究法律。為了開發新產品,必然講求科技與創意,這又是習性的另一大來源。

從影響的意涵來看,習性是族群共同的、跨越世代的生活特性,故是長遠而相對穩定的,它包含(農事、工商慣例等)習俗、(交易、品評等)制度與(鄉里、社團等)組織,對人的一生皆發生影響,一個平凡人多半就這麼跟著過了一生也不足為怪。但是,人有思想、慾望,有如百花怒放般,各有各的特殊處,故曰個性。個性是獨特的、個人的、開放的,故適性而變遷。

從族群的存在觀點,習性或可解讀為族群累積的個性,因此不同族群自有不同習性,它們是該族群風俗的、文化的根;而個性只屬於個人,從族群的角度看,可能不拘於固有禮節,故多被認為離經而叛道;但從累積的角度看,任何新事物、新思想當然不同於以往,否則它就不叫新了,那麼不能接受新思想的族群豈不是故步自封嗎?

居於文化傳承、風俗保存的觀點,習性蘊含先人的智慧,是不可忘卻的;但居於多樣化、自由化的觀點,個性是創發的源頭,為接受新事物的介質,亦是不宜抹殺的,這中間自有一道平衡面,那應是融合的(促進族群習性的成長)而不必是衝突的(破壞族群習性的既有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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