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5日 星期四

民主與法治


所謂的民主運動在啟蒙時期通常以簡單的口號或者簡化的模式便能引導投入者,譬如1789年的法國人權革命,大家高喊著「天賦人權、自由至上」,引起一陣激烈響應後便推翻了數千年的封建與專制。但是為甚麼人權是天賦的呢?既是天賦的權力那麼為甚麼數千年來就沒人發現呢?自由自在當然很爽,但是個人間的自由常相互妨礙著,需如何規範呢?種種問題皆有賴後續的努力。

激情過後總是不容易平靜的,法國經此革命後又動亂了數十年才恢復平靜,並在痛苦中體會甚麼叫做人權與民主、自由與平等。在大家都不怎麼瞭解民主的真意時便實行民主其實是不容易的,大革命之後還歷經獨裁統治以及拿破崙的專政與君王復辟以後,才逐漸摸索回到民主的道路上。從法國大革命對全球產生自由民主的熱潮看來,法式熱情的魅力還是頗得人心的。

反觀一水之隔的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便開始了法治的洗禮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頒布法律或終止法律的實施,不得徵收和支配賦稅。」。此法案確立了國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在時間上比法國大革命整整早了一個世紀。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當然也不是順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其間也歷經多次的革命,而權利法案也是在光榮革命成功後才得以簽訂的。這些革命的成果都落實成為法案,所以英國的國會式民主是建立在堅實的法治上的。

1775年爆發美國獨立戰爭,1782年英美兩國簽署《巴黎和約》的草案,1783年美國成為美洲首個獨立國家,也是世界第一個民主立憲的國家。美國原是英國的殖民地,移民大致來自英國,當然承襲了英國的法治信念,所以一經立憲即能實行了憲政,民主化的基礎也是很穩固的。

美式民主曾引領改革風潮,成為各國模仿的對象。但是立憲可以抄襲,法治精神卻需長期培養,於是所謂名目憲法、語意憲法成為諷刺假民主的用語,到頭來還是避免不了獨裁的回頭路;只有待法治落實了才能徹底根除人治。

從封建到民主,主要是因為教育普及民智已開,尤其是工業革命造就了人民經濟能力的大幅提昇,已不願屈居於王權之下,所以民主時代的來臨是必然的發展。工商社會的發達使得人際關係複雜化,道德倫理已無從規範,所以需要法治也是必然的。民主與法治好像是人的頭腦與身體,不能偏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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