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說:「社會規範可以被基本的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是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宗教信仰以及法律。」。社會當然需要規範,否則那麼多人聚居在一起,一會兒就亂成一團了。這其中風俗習慣以及宗教信仰多半與道德並行不悖的,否則會被視為傷風敗俗或者邪端異教,是不容於公眾的;可是道德與法律的出入就很大,需要認真辨別。
說到道德,一般人大概都懂也大概能識別,只是樂不樂意遵守而已;可是說到法律,大概只有法律專業人員清楚,其中還要細分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業法、國際法…,所以就算是專業也未必全懂,更何況是平民百姓了,都是一知半解而已。所以老百姓多是以道德的概念來看待法律,可能犯了法還未必知道是為了甚麼。
概括來說,道德是先聖先賢傳下來的,具有一定的善惡辨識度;法律是立法委員訂定的,難免具有政治、人權、理念及各種意識色彩。譬如解嚴以前的結夥強盜罪是要判死刑的,現在殺掉一人好像還不至於判死刑;譬如現在改採一罪一罰的原則,一再犯同樣的罪就能累積很多刑期以防止累犯,而修法以前只當慣犯量刑。修法不過是幾十年內的演變,差異就可以很大;可是道德的演變是很緩慢的,幾十年來根本看不出有甚麼變化。
道德的好處是很容易讓人判別是否理虧,道德的壞處是沒有執行的公權力;所以崇尚道德的雙方可以很快辨明權責,而不講道德的人須經法院三審定讞才肯認帳。幸虧國人大部分還是講道理的,省去了不少解決紛爭的精力與時間,如果凡事都要經司法判決才能行事,那麼這個社會大概難以快速進步了,而窮人更是(請不起律師而)難以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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