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2日 星期四

責任

維基百科說:「責任制(system of job responsibility)存在於固定月薪的崗位上,原本是不需受固定上下班時間限制,完成自己負責的工作後即可下班,不需打卡記錄出勤時間的工作責任制度。」。維基百科又說:「責任制引進台灣後,部分僱主為尋求最大利潤,也開始使用該制度規避加班費,形成『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奇特現象。」。
維基百科還說:「責任(liability)可以分為法律責任和道義責任,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就是因為這一層關係讓人有藉口把責任與義務綁在一塊,在法律的解釋上如果你有義務而不善盡義務,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被判定為過失,因而須負起相關的法律責任。
道光皇帝曾在聖旨中訓令漕運總督:「漕運總督約束水手,是其專責,其漕船經過地方各督撫,亦屬責無旁貸,著不分畛域,一體通飭所屬。」。所謂「責無旁貸」的意思就是說自己應盡的責任,沒有理由推卸。也就是說如果天塌下來了你須頂著、地崩裂了你須塞著。話說也沒有領多少薪水,竟要扛著那麼大的干係嗎?其實只要繼續領這份薪水就有那麼大的干係;反過來說你的最大責任不應超過你往後的薪水,否則就虧大了。
一般來說,因為有價值才會引起別人的利用,既然那麼多老闆們都同時看上了「責任」的價值,可見得它是值得的。人生在世,能被承認有價值的事物其實並不多,既然大家都這麼看得起它,是不是證明你也該維護著它?雖然心不甘情不願的(明知是被利用的),再不重視僅有的這一點點,那不就是破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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