勢在必行是個成語,通常作「因情勢所逼,事情非做不可。」解釋。比如說政府推行政策或法令,必稱勢在必行,不然無以面對不贊成者;而眾口悠悠實難出現皆大歡喜的場面啊。其實都說條條道路通羅馬,此路不通難道路路皆不通嗎?不是說政治是妥協的藝術,請問藝術修養到哪去了呢?
如果一個政人物事事皆可妥協,必然被人詬病是個政客,沒有自己的見解;可是如果事事堅持己見的話,恐怕更難讓人接受吧;所以才有求同存異的說法,在紛擾事件中尋找所謂的最大公約數,而這溝通後的結果就變成大眾的勢在必行,不再是個人的堅持己見了。
政治如此,那麼私事如何呢?眾人的事表示大家都是當事人,私事的話係指相關人等才是當事人,仍要在當事人間尋求可以接受的共識,而不會是某人的勢在必行了。也就是說在民主社會裡已經沒有專斷這回事了,大家既然都是事情的當事人本該一起商量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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