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說:『證據與待證事實間關係的強弱,是謂證據的證明力。法官根據某證據的證明力的強弱,決定是否採用該證據以作成判決。在這之前,法官必須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獨自在心中依據論理及經驗法則理解證據所代表的意義,以評估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過程就是「自由心證」。』。
為什麼法官特別需要強調自由心證呢,因為法官須具備獨立的人格,在不受非法外力干擾下,才能彰顯與人審判的客觀性。那麼一般人若不是法官是否也需要自由心證呢?話說每個人應是宇宙間獨一無二的,除了自己難有清楚認識你而熟知你的所有事情的人,所以自己應是自己獨一無二的法官,斷定你該怎麼做才是正確無誤的。
人生常面臨抉擇,如果你就是你那人生的法官,該如何斷案呢?法官須有人起訴才能判案,所以首先須有案子也就是你有人生抉擇的存在,不然就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了。法官須依據證據判案,所以其次你須收集相關證據,而自由心證就是判斷證據的證明力的有力工具了。最後當然是審判啦,依據案由及證據的證明力來決斷人生應行的方向。
你的自由心證是否可行呢?在於你的是非概念是否清晰堅定。也就是說是非不分的人是做不成自由心證的,或者是說昧著良心的人也是談不成自由心證的。自己給自己當法官不是為了定輸贏而是為了明是非,那麼欺騙自己又能有甚麼樂趣呢?乾爽而已矣。所以做人還須有些正義的素養,才能明辨人生的方向及存在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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