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常態分佈


有人說:「常態分佈是自然科學與行為科學中的定量現象的一個方便模型,各種各樣的心理學測試分數和物理現象都被發現近似地服從常態分佈。」。我想,方便是很重要的,表示大家可以自由取用;而可信度更重要,不切實際的東西縱使方便又有何用;幸好,常態分佈同時符合這兩項特質。
在封建時代裡民智未開,有志興國的人君以聖人的言論為治國標準,政策以道德為取向;就算是包藏著人君的企圖,也要以聖人的言論標榜著,才足以服眾。政策以道德為取向有何影響呢?它可能無法完全符合民眾的需求。或許有人說聖人皆曰仁道,應該是跟百姓站在一起的呀;其實仁道是儒家提倡的,是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才起家的,所謂的聖人不是儒家包辦的,而獨尊儒術是因為儒術適合統治者的運用需要(容易包裝)
民主了以後,應該施行法治,可是法律還是由一群人訂定的,這一群人根據甚麼來訂定法律呢?是政治團體利益、國家利益,還是民眾的利益呢?為了服眾,立法者必然引用數據來彰顯公正性,而其中最常用者當屬平均值,那麼平均值必屬公正麼?都說一成的菁英掌握了九成的資源,那麼平均值必然是向菁英們傾斜的,是吧!
民主的投票都說是票票等值,這是為了強調民主的價值,其實人有聖賢平庸愚劣之分,價值應該是不一樣的;可是區分人的等第的標準實在難定,而且有悖平等的意旨所以作罷。商業行為就不一樣了,所以有加權指數的應用;可是哪些該加權呢?恐怕也會爭破頭吧,所以股友才會有賺了指數卻賠了股價之嘆,就因為他沒買對權值股。
既然常態分佈同時符合方便與可信的特質,那麼立法與政策訂定常用的平均值是否該進化為常態分佈的平均數與標準差呢?我們某些重大考試已經改用常態分佈的方法計分以增加公平性,實施效果看來也很好,那麼公益相關的標準訂定是否也該比照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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