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理所當然

隋·王通《文中子·魏相篇》:“非辯也;理當然耳。”。「理所當然」好像已經成為現代人的口頭禪,只要自認為合乎情理的事情就認為是不容懷疑、是理所當然的,或自認為應該得到的待遇也認為對方理所當然該付出的;可是原創者文中子(王通)的意思是指無需辯論的事才會是理當然耳的事,也就是說「理所當然」不應被當作口頭禪。
從思辨的角度看,無需辯論係指各方皆有所共識而不再有任何爭議,所以才是理所當然的。反過來說,有任何爭議的事情就不會是理所當然的。譬如每天都有日出、日落,所有地球村的人們都認同這個現象,它自然是理所當然的;譬如說子女認為應該得到父母的關愛,可是如果子女的行為讓父母感到心寒,那麼父母的關愛就不再是理所當然的啦。
從法律的角度看,民法總則第一條便說:「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律是立法委員決議後提請總統公布的,從來沒有法律獲得全體立法委員的認同,它只能是一時的定論,未必是理所當然的。習慣是約定俗成的東西,只要社會是進步的就有人會去挑戰它(譬如最近鬧很兇的同性婚姻話題),所以也不是理所當然的。至於法理,爭辯從來就是進行式,不檢討如何長進呢!
從社會運動的角度看,好像沒有一件事情會是理所當然的,否則就無該項社會運動的發生。社會運動大都是政治性的,必須以妥協落幕,在還沒有取得共識前,本就需要辯論、說服去尋求共識;或許有人說全面的共識是辦不到的,所以才說社會運動裡沒有理所當然這件事,只有各退一步相互包容的找出都還能接受的大同與小異。
沒有共識該怎麼辦?通常大概只有兩條路:繼續協調或者暫時放下而先行合作。尋求共識還要講究誰才是應當參與者,才不會扯進來一堆不相干的人讓事情更加複雜。譬如近來常出現的所謂的地緣政治,如果攀不上地緣關係的也要來橫插一腿的話,那麼或許可以說他是理所當然的值得懷疑的混水摸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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