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 星期日

趕場

百度百科對趕場的解釋:「1、趕集;2、須於同一天到不同地方去表演的演員,在一個地方表演完畢之後趕緊到另一個地方去表演。」。如今的趕場有擴大運用的趨勢,只要必須/需要及時出現的場合,都可稱為趕場,那麼對個人而言有甚麼場要趕呢?
從廣義的角度看,上班族天天在趕場,一大早從家裡趕去上班地點,下班後再趕回家。如果不能趕去上班需要請假,否則會被記曠職,通常三天曠職就該回家吃老米飯了;下班不回家或許不必請假,可是不報備的後果可能比曠職還要嚴重,當然也可能事後道歉就沒事了,這與家庭氣氛攸關。
除了正常的上、下班,拜訪客戶的、開會的、參展的、駐地服務的每回皆須趕場。趕場不及的後果可能不下於曠職,重則掉了商機,當然也有打通電話解釋一下就沒事了,這要看雙方的交情是否豐厚而論;不過放人鴿子總是很傷人的,能避免的最好不要發生。
趕場或許沒有耽誤,可是擔任的腳色需要轉換,如果轉換得不夠完整,就會留下不愉快的後果。譬如上班沒能提起精神、下班還帶著脾氣回家、把客戶的稱謂張冠李戴了…,有時候人在而心不在與缺席沒甚麼分別。還有該準備的東西也不能遺漏,譬如該繳的報告、該帶回家的禮物、該給客戶的合約…,那麼就算到了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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